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说明

发布者: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:2023-01-04浏览次数:28752

各位教职工:

  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,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、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年底。为帮助教职工合理纳税,特将年终奖计税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醒如下。

一、年终奖计税步骤

步骤1:将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,得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;

步骤2:根据“应纳税所得额”,在下表“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”(见表1)中查找并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;

步骤3:计算个人所得税。公式为:

应纳税额=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
表1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

级数

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(%)

速算扣除数

1

不超过3,000元的部分

3

0

2

超过3,000元至12,000元的部分

10

210

3

超过12,000元至25,000元的部分

20

1410

4

超过25,000元至35,000元的部分

25

2660

5

超过35,000元至55,000元的部分

30

4410

6

超过55,000元至80,000元的部分

35

7160

7

超过80,000元的部分

45

15160


例1:甲教工3万元年终奖(按月换算后得2500元,对应级次“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”)税率为3%,速算扣除数为0,则:

年终奖应纳税额=30000*3%-0=900元

二、注意事项

年终奖的计税方法,在部分临界点会发生税款“突变”,纳税人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额,选择更优惠的计税方式。

这些年终奖的临界点包括:3.6万元、14.4万元、30万元、42万元、66万元、96万元。

  

表2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税额变化

年终奖临界点

36000

144000

300000

420000

660000

960000

超过960000

税率

3%

10%

20%

25%

30%

35%

45%

应纳税额

1080

14190

58590

102340

193590

328840

—

多发放1元

36001

144001

300001

420001

660001

960001

—

税率

10%

20%

25%

30%

35%

45%

45%

应纳税额

3390.1

27390.2

72340.25

121590.3

223840.35

416840.45

—

税负增加

2310.1

13200.2

13850.25

19250.3

30250.35

88000.45

—

  

例2:乙教工年终奖36000元,按照上述税率表,对应税率3%,需缴纳税款=36000*3%=1080元。

丙教工年终奖36001元,按照上述税率表,对应税率跃升为10%,需缴纳税款=36001*10%-210=3390.1元。年终奖增加1元,税款增加了2310.1元。

这一结果是由年终奖特殊的计税方法决定的。由于年终奖发放存在无效区间(发的多到手反而少),在制定年终奖方案时,应避免年终奖金额正好落在此区间内。各个零界点的无效区间见下表:

年终奖最佳发放金额和无效区间

级距变化

最佳年终奖发放金额

无效区间

3% ~10%

36000元

36000.01元~38566.67元

10% ~20%

144000元

144000.01元~160500元

20% ~25%

300000元

300000.01元~318333.33元

25% ~30%

420000元

420000.01元~447500元

30% ~35%

660000元

660000.01元~706538.46元

35% ~45%

960000元

960000.01元~1120000元

  

2、请各有关单位在发放本单位外相关人员年终奖时,务必告知当事人,以便于当事人的个税测算,避免出现税率“跳档”情况。


  

计划财务处

2023年1月4日